一、協議規劃:國內的婚姻法、台灣的民法親屬篇等相關法律上,都認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應該屬於共同所有。但是,我想也不能夠當然地認為,企業家婚姻發生變局時,就要對企業家所掌控的家族企業進行分割,如此,既不利於企業的穩定,又將帶來很多的社社會問題。這時,一個比較理智的做法就是通過“財產約定”來解決包括家族企業在内的財產問題。對於結婚前就有所成就的企業家,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對於保護自己財產不至於因婚姻變局而大大縮水至關重要。這種做法已被國內外企業家所一致認可和應用。
兩岸三地多數企業家所創建的企業,很多是結髮夫妻共同打拼出来的,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都是婚後共同創造的。為了確保夫妻一手創建的企業長久發展,夫妻雙方有必要在關係和睦時就對企業的未來規劃,認真考應一旦雙方離婚後企業的發展。
這就夫妻感情而言,可能難以接受,但對企業發展而言,就多了一份安全的保障。
二、企業股權信託:透過股權信託,可使企業股權或家族股份的所有權集中於信託內,夫妻的情變或家庭成員的變動僅影響公司經營的利潤分配,不影響企業經營權的掌控與持續,不至於婚變事業也分裂的惡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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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循環的結果,讓鴻禧最後不得不走上倒閉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