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許多原因可能拖垮家族企業,包括爭產、重用親信、兩代爭權等,因此,必須明確規範家族成員扮演的角色,如股東、董事或經理人。得以代代相傳的大規模家族企業,會以強烈的使命感,將所有權的精神貫徹到整個家族。幾十年來,不斷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試圖解決家族企業面臨的重要問題,例如董事會的組成和選舉方式、CEO的選任方式、家族成員在企業任職的角式分際,以及企業經營和財務策略間應劃下哪些界線等。
績優的家族企業多採取「只問能力,不問身分」管理模式。澳洲的ROI投資集團是由歐文斯家族(Owens)創辦,已傳承四代,鼓勵家族成員先在外累積相關工作經驗,再進入集團擔任要職。而每一項家族成員的任命案都必須經過兩個關卡的審核和同意,一個是董事會,另一個則是獨立企業顧問組成的諮詢委員會。
富過三代家族的股權規劃,關鍵之二:規範明確,鞏固企業所有權
經營家族企業必須在募集資金、滿足家族現金流量需求的同時,維持家族的掌控權和影響力,尤其在世代交替時。成功的家族企業對所有權多有明確的規範,例如允許(或不允許)股票在家族內外的交易方式,透過縝密而周全的機制,鞏固企業所有權。許多家族企業會成立控股公司,旗下擁有不少可能已經上市的獨立子公司,且直接掌控其中幾個比較重要的子公司。控股母公司本身不上市,可避免機構投資人要求較高的短期報酬而產生的利益衝突。財務政策也多以保障家族的掌控權為目的,許多家族企業發放的股利偏低,原因是轉投資的利益可用來擴張事業,相較於發行新股或大幅舉債可能稀釋股權的風險,不失為較好的做法。
運用企業股權信託來集中家族企業股權,以避免股權的繼承而分散家族掌控企業的能量,同時也可以避免因繼承人個別的私心或能力影響家族企業的控管權!香港的新鴻基家族、美國的洛克菲勒家族都是採取此一模式!
富過三代家族的股權規劃,關鍵之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以長遠的眼光經營業務
歷久彌堅的大規模家族企業多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家族成員會積極參與公司董事會的運作,長久累積的產業知識也可發揮作用。某家族企業的CEO表示,「家族是經營團隊很寶貴的一項資產,畢竟他們在這行做幾十年了,不過他們把所有權和經營權切割得很好。」此外成功的家族企業,最重要的一個特點就是,公司的董事會都會深入參與高階主管擬定及執行策略等事務,同時也會積極管理業務組合。
拒絕短期利益最大化的誘惑,成功的家族企業通常追求的是長期穩定的成長和經營業績,以避免家族財富或掌控權受到影響。最近不少公司盲目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犠牲了公司長遠發展的健全體質,而紛紛嚐到苦果,家族企業的特性反而有助於避免這方面的誘惑。堅持以長遠的眼光經營業務,謹慎承擔風險,因此相較於非家族企業,家族企業的財務槓桿比率偏低,舉債成本也較低。
富過三代家族的股權規劃,關鍵之四:有優異理財能力,妥善管理家族財富
除了主要持股以外,家族必須具備優異的理財能力,妥善管理各項流動資產、半流動資產(如避險基金或私募基金的投資),成功的理財將有助於維持家族和諧。全球許多富豪家族在本次金融危機損失慘重。從2008年第二季到去年第一季,富豪家族的平均損失達30-50%。但歐洲有一家族專注投資貨幣和類似房地產信託,損失不到5%。另一在同國進行投資的家族,將80%的資產投入房地產和避險基金,危機高峰期,資產價值縮水近50%。
不同結果,說明了由一個專業機構全方位地規避風險,妥善管理家族聚積的財富是有其必要性。
富過三代家族的股權規劃,關鍵之五:成立慈善事業,凝聚家族力量
慈善事業是加強家族凝聚力的重要元素,對於不在企業任職的家族成員而言,慈善事業提供有意義的工作,家族傳統的價值觀也可代代傳承。由創業家族成立的基金會在全球慈善捐助金額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全球前二十大基金會裡,美國就涵蓋了十三個,其中包括比爾蓋茲夫婦創立的基金會。
合夥型企業的智庫:股東間的股權協議規劃
在創業過程中,往往招朋喚友,但是在經營事業的過程,反目成仇的例子相當多,因此合資創業前,能將大家的權利義務規範清楚,才能眾志成城。
股東協議制度最早出現於美國,現在許多國家的公司法已對其有所規定,多用於非上市的私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協議是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對構建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的私人秩序,保護少數股東在公司中的合法權益,均具有積極意義。
非上市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通常並不是單純為了獲得投資分紅而投資成立公司,其成立公司經常具有不同於上市公司投資者的各種特殊目的。雖然股東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獲得投資分紅回報,但在很多情況下獲取分紅回報並不是其唯一的目的。這些股東通常都期待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在公司中任職並獲得薪酬回報,或者能夠根據個人的能力和貢獻獲得特定的分紅回報。此外,由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缺乏公開的市場,股東無法輕易轉讓其所持股權以收回投資,因此,股東也會期望在其需要退出公司時,公司和其他股東能夠為其提供合理的退出方式。為了實現這些特殊的目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更有彈性,使得股東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構建公司治理的私人秩序,而股東之間的協議便是構建這種私人秩序的一種重要方式。